甬体〔2008〕63号
各县(市)、区体育局、卫生局,高新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0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抓好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的规范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市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游泳健身活动,现将2008年游泳场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游泳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及本通知精神,对本辖区内所有游泳场所加强管理。其中,季节性开放的各游泳场所于开放前进行备案,备案具体要求按《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救生员、游泳指导员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严禁私自开设游泳场所。 二、所有游泳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配备救生员(水域面积250平方米以下配备三名水上救生员,其中一名为流动救生员、每增加250平方米须增一名固定水上救生员)。水上救生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并配备足够的救生器材(救生杆按固定救生员每人1根、救生圈按固定救生员每人2只配备)。 三、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担任游泳指导的人员须经过水上救生和游泳教学培训,并获得初级水上救生员和游泳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游泳指导工作。游泳培训班每班办班人数不得超过20人,每班必须配备游泳指导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各1人,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四、《游泳健康合格证明》继续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落实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卫明电〔2006〕8号)的规定办理。各游泳场所要认真落实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严禁无证入场游泳。各地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游泳场所实行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的情况开展督查。 五、按《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游泳场所对有关内容必须进行公示(游泳人员须知、游泳安全警示标志、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救生员上岗规范、游泳安全教育等)。并将“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池游泳”,对于隐瞒入池游泳者,后果自负等内容悬挂在入口处,并在场所的多个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履行场所的充分告知义务。 六、各游泳场所要加强自身水质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游泳场所泳池水质卫生的监督抽检,市卫生局将在今年游泳旺期定期向社会公示抽检结果。 七、游泳场所在卫生、安全制度上要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管理主体,管理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实体。 八、各级体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和监督,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游泳场所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二○○八年四月八日
宁波市体育局联系人:项 新,联系电话:87186135; 宁波市卫生局联系人:吴惠杰,联系电话:87242113; 救生器材、公示牌订购处:宁波市游泳俱乐部,联系人:计生波,联系电话:8787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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