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GB19079 标 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2部分 : 滑翔伞场所) 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内 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滑翔伞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滑翔伞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B19079 的本部分。 3.1 滑翔伞场所 para-glider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滑翔伞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 3.2 滑翔伞 para-dider 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3.3 滑翔伞运动 para-gliding 是指人借助滑翔伞进行飞行的活动。 3.4 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 para-glider instructor 是指传授滑翔伞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 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场地 5.1.1 起飞场地应平整 , 长度不短于 30 m 、宽度不小于 20,坡度不大于 30°,且上空无障碍物。 5.1.2 着陆场地平坦、开阔,长度不短于 50 m 、宽度不小于 5O m,且上空无障碍物。 5.1.3 应有场地使用证明。 5.2 飞行装备 5.2.1 滑翔伞、备份伞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2 飞行时应配备备份伞、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计时表和高度表,并配戴头盔、穿飞行专用鞋。 5.3 其他设施 5.3.1 有广播、通讯设备。 5.3.2 有风速、风向测定仪。 5.3.3 指示用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 安全保障 6.1 在醒目位置有“飞行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6.2 滑翔伞操作人员应取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6.3 滑翔伞飞行时其与任何空间障碍物间的距离不小于50m。 6.4 有救护用的车辆,并配有氧气袋、救生床、急救药品和器械。 6.5提供当日的天气情况报告。 6.6有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6.7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8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护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 GB19079 的第12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的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显军、陈雪龄、刘大庆、石春健、李智、吴英诚、孙晋海、钟莉莉、王东星、厉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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